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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年终奖所得税率下降 新计算法有利于纳税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2:2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日前,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计征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据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向社会公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相对于以前的计税
方法,此次调整实质上降低了年终奖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同时意味着发到纳税人手中的税后年终奖奖金增加了。

  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某人2005年1月取得2004年年终一次性奖金12000元,按照新办法适用的税率应该是10%,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75元(=12000×10%-25),而按照以前的计税办法适用的税率为20%,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25元(=12000×20%-375),两者相差850元。

  《通知》还规定,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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