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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国企改制暴富蛀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5:04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都市检察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窃取国有资产的手段主要包括:

  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

  在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造中,原企业经营者和有关人员为了个人私利低卖贱卖国有资产,利用管理机构、评估机构与企业经营者对财务信息占有不对称所带来的优势,隐瞒债权,虚列债务,隐匿应当纳入评估的国有资产,造成资产评估不实,国有净资产被人为减少。

  1997年12月,全民所有制企业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粟米业公司成立,由何远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1998年10月龙粟米业公司改制为龙粟米业有限公司(私有),仍由何远俊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转制前,何远俊将龙粟米业公司的利润13.953万元虚设为应付账款,隐匿了国有资产,在公司改制后,他通过其妻将此款领取并据为己有;同时,何远俊还指使财务人员通过虚构销售事实,伪造仓单和过磅单,虚设账目,虚开发票和领款单等形式隐匿、骗取国有资产70余万元,并将其中领的3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浑水摸鱼贪占国有资产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的现象,造成公款私存、账外循环,债权债务处于非正常管理状态的未结款等财物情况,不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便趁机挪用、侵吞自己保管的财物。

  某厂厂长王某,将房租等5万元注入小金库,企业改制时指使财务人员趁机私分,王从中分得2万余元,构成犯罪。

  巧立名目鲸吞国有资产

  一些国企经营管理者得知企业将改制、破产的消息后,利用自身优势,巧立名目,套取公款。

  四川某酒类实业公司改制前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为捞取公款,煞费苦心地与他人合伙炮制了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列为引资,将售房列为创收,并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分掉公款7.5万余元。主管部门与银行谈判后,决定用该公司的门面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折抵企业贷款本息173万元,陈却认为是自己为公司解决了问题,属创收行为,擅自决定按贷款本金的5%,外加5万,共计动用12万余元,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谓有功人员发奖。

  暗箱操作攫取职工利益

  由于改革不同步、政策不透明,改制方案通常掌握在企业管理层手中,而个别管理者为图谋私利,故意夸大风险,使普通职工不敢入股,致使改制程序错位,造成“先走人后破产”的现象。还有的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中标,客观上既损害了职工利益,也造成国家让利于职工的这部分资产流失。

  某县一公司改制时,当地政府给予了减免债务等大量优惠政策,但企业管理层并不将这些优惠政策透露给普通职工,并在资产评估结果尚未公布之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普通职工囿于信息局限,对投资风险心中无数,不敢贸然入股。于是,企业少数管理层有机会买断企业,将改制后的企业操纵在自己手中。

  利用中介漏洞造成国资流失

  中介机构不能正确履职,没有及时发现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川某厂在改制过程中,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出让土地的协议,按合同规定该厂应收土地款9872万元。四川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却未按当时的土地出让价作资产评估依据,而以该厂财务报表确立的土地款7772余万元作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0余万元。

  六大原因诱发国资流失

  成都市检察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诱发国资流失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相关配套措施滞后

  由于国有企业厂长实行经理负责制,强调企业独立经营,对于国有企业如何处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重视不够,客观上导致权力资源配置不够科学,对“一把手”监督不力。虽然企业内部设立了职代会等监督机构,但因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使监督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国企改革公开度和透明度不高,配套的立法相对滞后,对改制的指导性、约束力不够。此外,一些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同时扮演着改制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评估、组织收购国企、自买自卖国有出资份额的角色,客观上为其钻法律空子,通过不法手段侵吞国有资产、聚敛个人资产提供了方便。

  部分国企管理混乱

  调查发现,凡是改制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国企,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健全,公款私存、公车公房私户以及小金库等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成为改制过程中诱发职务犯罪,造成国资流失的潜在隐患。

  依法经营意识淡漠

  一是依法维权意识较差,尤其是一些中小国企的经营管理者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希望通过领导打招呼,或行政直接干预等方式解决遗留债务问题,不习惯主动行使权利,造成诉讼时效过期或债权行使上的被动;二是忽视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和个别的地方党政领导认为,只要职工有收入、地方有税收,就有政绩,甚至错误地认为在经营过程中钻法律法规空子、打擦边球是思想解放、脑筋灵活;还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利用改制作掩护,将违法犯罪行为与违反经济纪律混为一谈。

  改制领导小组问题多

  改制是一个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尤其需要加强监督。而国企改制前成立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抽调和改制单位管理层人员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作为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机构,不仅性质权限不明,而且缺乏一套追究责任的机制,难以及时处理和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法律威慑力有待加强

  由于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实施的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分子通常利用不健全的法律政策,规避法律制裁,将个人犯罪行为转化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正常经营亏损,使得不规范行为往往与职务犯罪行为交织,使执法办案中取证较难,加之犯罪主体身份在国企改制中标准模糊,定性定罪较难。此外,在被查处的此类案件中,有的犯罪历时较长,这期间企业职工对发现的问题也曾有过不同程度的反映,但未能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或是由于对个别投诉、举报处理不够及时,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职工的举报积极性,使得一些群众不愿意再参与到主动监督的行列中来。

  中介组织履职不到位

  不少的中介组织履职水平不高,简单地将中介作用理解为单纯劳务,或为招揽生意而恶意竞争等,使中介环节的预警作用发挥不够。不少评估机构在履职中,单凭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照搬照抄,难以得出真实、准确的结论。更有甚者,个别中介机构利用“转让底价应参考市场供求、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等因素”这一弹性规定,蓄意低估国有资产。

  三大对策保护国有资产

  为防止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成都市检察院有关人士提出以下对策。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

  要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破产清算组对企业外债清理回收,加大追债力度。

  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行为。减少国有产权定向转让的交易方式,推动国有产权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公平、公开和透明。

  建立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制度,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建议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明确改组转制的程序以及上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否参股下级转制公司等问题,并对转制企业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产权评估和转制方案的制定及执行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强化对改制企业的监督

  企业改制前,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成立由纪检、审计等人员组成的监督机构,深入企业,加强对企业改制的外部监督,对企业改制前后的资产、产权、债权及分公司或子公司资产进行严格、全面的清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隐匿、转移或变相转移,堵塞借改制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漏洞。同时,成立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督企业改制全过程,向企业职工公开改制的方案和程序,切实防止改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推行厂务公开,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其协助、监督做好资产清理、评估、处置工作,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财务监督,改制前实行纪检、审计、会计人员委派制,审计人员、会计师均由上级机关派驻,这部分人员的人事关系交由上级部门管理。

  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

  要加大对发生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以及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惩治危害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的犯罪活动。文邓红谷萍记者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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