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起诉“不回家爸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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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6:49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2月7日讯(记者 刘建) 夫妻分居后,男孩跟着母亲过,但因男孩患病等原因负担加重,10岁的小男孩将不和自己一起住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父亲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400元。 牛某与李某于1987年8月登记结婚,后来生下男孩小牛,夫妻两人从2004年8月起开始分居,孩子就跟着母亲李某过。分居期间牛某未给付儿子抚养费,而10岁的儿子则在2004年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父亲,在儿子未成年且患有疾病时应给付相应抚养费和医疗费。最后判决,牛某每月给付儿子400元抚养费,并承担儿子的一半医疗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