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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物业管理办法》4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9:49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小区业主嫌物业公司收费与服务不符而不愿交费,物业公司因收不上来物业费而不用心管理小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因没有具体的地方法规可依,鞍山不少物业小区里都上演过这种物业与业主的纠纷。昨日,《鞍山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在鞍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4月1日该政府规章将正式实施。

  据了解,鞍山市区现有资质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45个,从业人员达1800多人。市区现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共有124个,占市区居民居住总面积的19%,且这一数字会逐年增加。由于鞍山市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越来越多,物业管理行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时,在确定物业管理企业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确定方面没有充分体现“自愿”原则;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这一新兴服务行业的认识存在误区,自觉履约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意识不强,拒交或迟交现象比较普遍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部适合鞍山市的物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据悉,新制定的《鞍山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共31条,对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物业管理用房标准、开发商售房行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规章针对争议较集中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标准问题,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原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住宅区经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也可重新确定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规章还针对鞍山市目前有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弃管小区物业的行为,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应介入进行监督指导。如业主大会不能如期实行招聘,为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应先由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的环境进行接管,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再由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以保证过渡期间小区的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维护居民共同利益。

  (记者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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