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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被拖欠待岗生活费获判补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11:2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实习生陈锐光)虽然自己被拖欠的待岗生活费终于获判决补发,但市民曾先生依然忧心忡忡,由于至昨天仍未能领到这笔钱,他已准备申请法院执行。

  曾先生是汕头抽纱公司抽纱一厂职工,1993年开始,他被安排待岗,每月领取一定的待岗基本生活费。但自1997年7月起,该厂开始停发此项费用,直至2003年10月,他被拖欠了共76个月的待岗生活费。期间他一直进行催讨,该厂也未明确拒绝付还,却迟迟未予解决。
2003年10月23日,该厂与曾先生签订“协保协议”时要求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曾先生遂提出偿还尚欠的待岗生活费,遭到拒绝。2003年12月19日,曾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委于去年11月10日作出裁决,要求汕头抽纱公司抽纱一厂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每月80元的标准支付还曾先生被拖欠的待岗生活费。但该厂对此不服,又于去年12月6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仲裁委有关裁决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曾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申请时效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仲裁申请时间,是对劳动争议专门设立的仲裁申请时效,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以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部有关规定指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本案中,曾先生虽自1997年7月被停发待岗生活费,但该厂期间并未明确表示拒付,只是在2003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协保协议”时表示拒绝付还拖欠曾先生的待岗生活费,故这一天才是曾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应视为双方劳动争议已发生。因而曾先生在2003年10月23日起60日内即同年12月19日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此,法院于今年1月7日做出判决,要求汕头抽纱公司抽纱一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补发曾先生被拖欠待岗生活费共6080元。据悉,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该厂并没有提出上诉。曾先生连日来向该厂催讨这笔欠款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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