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享有居住权还是该搬走,儿媳为房三“冲”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0日08:3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案件背景:南京市玄武区雍园内某栋的201、202两套住房系某单位宿舍。1969年,这两套房屋由单位分配给职工刘勇及妻子张英居住。1992年,两人的幼子刘康与幼媳伍琳结婚,因刘康的工作单位在外地,当时没有为其分配住房,老两口遂同意小夫妻在202室成婚居住。1994年房屋原地拆迁重建,老夫妻由刘勇所在单位分配,按照国家政策购得一套三室一厅的大套房改房,户主为刘勇。幼子刘康由于单位仍未解决其住房问题而得到老两口的允许,与妻子居住在房屋朝南一间。随着老两口年纪增大,老婆婆张英与幼媳伍琳
之间围绕这套房屋归属权的矛盾愈发突出。2004年7月,公婆将儿子、儿媳作为第一、二被告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两人搬迁。

  导火索

  2002年2月,幼子刘康所在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住房,但刘康称其无钱购买。经老夫妻协调,由刘家长女借给他7万元。购房后,老夫妻多次劝儿子、儿媳搬迁,但两人以小孩上学远为由拒绝。伍琳与婆婆家多次发生争执。

  一天三次出警

  7月21日中午,老夫妻的长子、次子和伍琳及其娘家人发生争执,伍琳带娘家人在房间内冲砸不属于她的物品。同日下午5时许,伍琳开始第二轮冲砸。这一天,梅园派出所为此出警三次,也算创纪录了。

  说法

  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在于:幼媳伍琳认为位于雍园这套房屋的部分产权属于自己和丈夫,公婆无权让自己搬走;而公婆认为该套房屋完全属于他们自己。原告老夫妻的代理人锁金法律服务所王兵则认为,房屋拆迁前,房屋的居住权或产权均系刘勇所在单位所分配给刘勇及其妻子张英,与儿子、儿媳无关。老夫妻舐犊情深同意儿子媳妇居住并不代表赠送产权。1994年,房屋拆迁的性质为单位集资改造,并不是按照实际居住人的多少安置住房,而是按照单位实际拆除面积予以安置,因此伍琳认为“在拆迁时算了自己一份”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伍琳与丈夫及儿子理应搬迁。本案一审判决儿子、儿媳搬迁,之后伍琳以传票未送达、自己未出庭为由要求重审,继而得到南京市中院支持,本案目前处于再审阶段。昨日是大年初一,记者向年近八旬的老婆婆张英电话拜年。老人告诉记者,目前她和老伴无法回家过年,只能在儿女家凑合,两人倍感凄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金陵晚报记者洪唯(编辑 小诠)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我国局部发生流脑疫情
田亮被国家队除名
2005年春运 票务论坛
万众瞩目央视春节晚会
澳网公开赛百年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北京在售楼盘分布详图
《汉武大帝》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