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拒养八旬老母 老人乞讨为生将其告上法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2日13:22 潇湘晨报 | ||||||||
2年前,安化县一八旬农妇被亲生儿子抛弃后,不得不住到当地敬老院。2004年1月,这名老人从敬老院回到家,其儿子竟不准母亲进屋。老人不得不靠乞讨维持生活。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介入后,这名农妇以儿子涉嫌遗弃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讨回了公道:当事双方年前达成了赡养和解协议,老人春节前搬进了家中,其赡养费也得到了保障。 儿子拒不赡养老母
家住安化县龙塘乡80岁的王某与56岁的黄某系母子关系。自2002年以来,黄以自家生活困难为由,拒不负担其母的生活费用,所需开支全由老人的3个出嫁女儿轮流负担(王某自2002年至2003年住龙塘乡敬老院)。 2004年1月,王某回到自己家中,但儿子黄某将门锁住,不让母亲进屋。后经村干部做工作,黄某才极不情愿地将房门打开。王某回家后,黄某不仅不给付母亲生活费用,而且不准其母接用自家自来水,并用木材将母亲的住房与自家隔开,不允许母亲在家活动。老人不得不靠讨米和左邻右舍接济维持生活。 八旬老母状告儿子 走投无路的王某经当地有关人员提醒,于2004年10月向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安化县法律援助机构经依法审查,迅速受理了此案,并指派律师具体办理。 承办此案的律师仇艳萍迅速查明了有关情况。2004年11月4日,80岁的王某以儿子黄某构成遗弃罪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前达成和解协议 安化县人民法院在春节前夕依法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仇艳萍指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并违反了《刑法》第261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 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赡养和解协议。协议规定:黄某负责母亲王某的生养死葬问题;母亲王某要求独立生活,所有生活费用由黄某承担;母亲王某因年老生病的医药费用,由黄某承担;母亲王某的生活用水、用柴,由黄某负责供给。实习生 苏 确 本报记者 王冠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