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涉讼深沪就地初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02:11 新京报 | ||||||||
新华社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明确,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