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路人摔伤 法院调解:建筑公司赔偿受害人五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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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13:4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学兵记者邵宁)一家建筑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关安全措施,造成一市民摔成骨折,被告上法院。日前,经杨浦区法院调解,公司向伤者作出了赔偿。公司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5万多元的代价。 市民白女士是一名教师。2003年10月29日,她骑车上班时路过一段正在修建中的中环线工程的路段,此处因施工需要已经挖开地面,道路变得崎岖不平。对此情况,分包此处工
去年11月,白女士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的精心调解,建筑公司表示愿意赔偿白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46000余元,此外建筑公司还承担了白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7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