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近一年户口没法报,“家有难事”想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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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5日09:1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84612345热线报道】昨天,“家有难事”接到申先生的求助:他一年前收养了一个弃婴,但因为一些收养的程序,一年来都难以为孩子报上户口。现在他既想把孩子送到孤儿院又实在舍不得,所以找到了“家有难事”想想办法。 申来银家住浦口区永林镇。2004年4月的一天,他在浦口区花慈路上捡到一名弃婴。包裹里的一张纸条上写着:这个孩子出生于2004年3月7日,父母是打工者,没有能力抚养,请
申来银与爱人结婚七八年了,因爱人身体差,两人一直没有孩子。申来银当即就把孩子抱回了家中,和爱人商量后,两人决定收养这个弃婴。 为了给孩子报户口,他来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让他先到民政局办理领养证。 民政局告诉他要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一年来都没办法给孩子报上户口。孩子又常常咳嗽,一年来所花去的医药费有一万多元了,家里还真是负担不起。所以最近他和爱人一直在想是不是该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但孩子跟他俩生活也快一年了,又怎么狠得下心?一筹莫展之下就想请“家有难事”想想办法。 记者查找相关资料后获悉,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想收养这名弃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申来银夫妇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根据规定,在收养登记前还应公告查找弃婴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才会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然后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金陵晚报记者蒋晓春钱建芬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