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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资源不切实际 业主“换电梯”官司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1:09 北京娱乐信报

  法院:“换电梯”浪费社会资源且不切实际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买了新房子后,觉得楼内电梯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石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更换电梯。

  记者昨天获悉,因石女士的这一要求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且不切实际,被法院终审驳回

  2000年8月,石女士花74万多元买下了金致达公司开发的位于朝阳区望京地区的嘉润花园A座的一处房屋。当时双方在附件中说明该房屋电梯是“日本进口高速电梯”。

  2001年7月,石女士住进了新房。“但入住后A座的电梯经常发生滑落、夹人、停靠不到位等故障,运行中摇摇晃晃,并伴有嘎嘎的声音。”石女士在起诉书中说,电梯的这种状况给其生活带来不便,造成其房屋出租和出售贬值。事后她了解到,嘉润花园使用的电梯并非“日本进口高速电梯”。

  2003年12月,石女士起诉到一审朝阳法院,要求金致达公司出示有关嘉润花园A座电梯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商品完税证明等,使其行使知情权;同时还要求法院判令金致达公司将该电梯更换为“日本进口高速电梯”。

  金致达公司对石女士起诉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石女士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认为,金致达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了“日本进口高速电梯”的文字,造成了业主的误解和不满,对此金致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更换现有电梯中非进口部件部分,拆装费和部件损失费不少于安装一部新电梯的费用,且时间长,势必会对整栋楼几百户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石女士的这一要求既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切实际。虽然金致达公司存在违约事实,但石女士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当,法院不能支持。

  石女士对此判决不满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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