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费属“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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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9:13 宁夏日报 | ||||||||
近日,灵武市消费者协会在对本市所有公用企业进行“霸王条款”专项调查时,发现建行灵武支行营业部和工行灵武支行营业部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均已单方面开始向消费者收取每年10元的储蓄卡费。 检查人员看到,建行营业部街心储蓄所对储户张贴的通知称,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一、储蓄卡年费为每年10元,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二、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办理
检查人员在工商银行营业窗口没有见到有关储蓄卡收费公告,但检查中发现该行营业处已向储户收取年卡费。 为了全面了解各家银行是否都在收取储蓄卡年卡费,消协工作人员又和中行灵武支行、农行灵武支行、银川商业银行灵武支行3家银行取得了联系,均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对储蓄卡收取年卡费的通知。根据在检查中发现的建行和工行的问题,消协认为,银行对储蓄卡收费,对新的办卡人而言是合法的,但对原持卡人而言是违规的。因为,当初办卡时银行为了吸引储户,扩大储蓄业务,并没有表示收费,甚至明确表示不收费,这说明银行已主动放弃了办卡收费的权利。现在,在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银行单方面对消费者收卡费,是增加了持卡人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和《消法》中的有关规定。此外,《消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银行单方面以店堂公告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协议,是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行为,这种不合理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笔者认为,灵武建行和工行的这种做法明显有背《消法》和《合同法》,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银行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尽快纠正上述两家银行的错误做法,对已办卡的用户采取较灵活的方法,根据上级银行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消费者知晓银行的新规定,让消费者在新办理业务时按银行的新规定重新自由选择服务项目。(本报通讯员马耀忠)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