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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登记简便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09:50 温州都市报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获悉,今年起,我市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外来务工者找工作的手续较以前简便了许多。外来务工者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可办理求职登记,该中心有41家介绍所可供自由择业。在求职中如果遇到介绍所收费不合理等现象,可向该中心管理科投诉。另外,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醒务工者要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办理程序

  一、在该中心求职的人员一律凭身份证及《档案证》在办证厅③-④窗口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每次求职登记有效期为7天。

  二、无《档案证》的求职者,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相关计生证明及一寸免冠彩照2张(无照片者,可当场快照),在②号窗口办理手续,然后持《培训通知单》到培训教室接受就业前素质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对号联到⑥号窗口领取《档案证》。《档案证》有效期一年。若发现持他人证件领取《档案证》的,将被从重处理。

  三、求职登记时,求职者可自愿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办好求职登记手续后,求职者就可以在该中心41家介绍所自由择业。 退费标准

  一、求职登记费每人每次5元。介绍费标准为:普通工每人每次15元;技术工每人每次25元;中高级技工每人每次30元;技师每人每次40元;技师以上每人每次50元。

  二、求职者在有效期(有效期为:市区2个工作日、各县市3个工作日、本市以外5个工作日)内回到介绍所退费的标准:

  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应将介绍费全部退还,求职者的求职登记票据仍然有效:

  1、介绍的用工单位名称、地址失实或招工条件与用工信息不相符的。

  2、求职者报到时,用工单位需招用的人员已满或非本人原因被拒收的。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可收取5元介绍费,求职者的求职登记票据仍然有效:

  1、求职者到用工单位报到,因本人原因不愿意工作的。2、求职者被用工单位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的。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不予退费:

  1、求职者前往用工单位报到人数多于介绍信具明人数,被用工单位拒收的。

  2、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弄虚作假,经管理科证实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介绍信开具后,求职者无故不去用工单位报到的。

  ㈣、求职者与用工单位在介绍所当面洽谈,到用工单位后,因本人原因退回的,介绍所收取:普工每人每次10元,技工每人每次15元,中高级技工以上每人每次20元;求职者的求职登记票据仍然有效。

  ㈤、已取得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总额),但不足介绍费标准的,介绍所应差额补足。

  三、求职者超过有效期退费的,每超过一天扣除3元,以此类推。

  四、求职者符合本标准规定退费的,必须三证(收费票据、介绍信、身份证)齐全,否则不予退费。

  五、介绍所空头介绍,除退回介绍费外,还应当承担求职者的来回交通费及误工补贴费(每天15元,误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并另行处理;求职者的求职登记票据仍然有效。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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