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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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15:44 新民晚报 | ||||||||
50万元从母公司划出,是贪污还是滥用职权——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案件回放陈某原是本市某食品总厂的副厂长。8年前,总厂决定成立子公司,委派陈负责筹建并出任子公司的法人代表。子公司60万元注册资金,总厂出资10万元,其余50万元由职工集资。
在筹建过程中,陈擅自决定从总厂划出了50万元作为职工的集资款。后经查实,一年后子公司将50万元如数归还给了总厂。几年后,子公司改制,陈虚构了15个自然人股东出资的“事实”,并几经辗转将15个自然人股权转到自己的名下。事情败露后,检察院以陈某涉嫌贪污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审判实践,如果指控罪名及涉案数额成立,陈某将被判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我担任了陈某的辩护人。在对该子公司长达8年的账册进行仔细清查后,我发现,陈某的行为与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构成要件不相符合。《刑法》第382条的贪污罪,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有当行为主体、主客观要件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素,贪污罪名才能成立。而陈某虽是国有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但当时划出的50万元,并没有要侵占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更像挪用公司资金罪或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律师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院合议庭重视。合议庭最后也采纳了陈某贪污罪名不成立的意见,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接到判决后,陈某表示服从而不上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