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受害人有权选择就诊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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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3:54 山西新闻网 | ||||||||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被其打成重伤,在县医院治疗一个月后,伤情未见好转。我向县医院提出要求转到太原治疗。县医院认为他们有能力治疗,不同意转院。我只得自行到太原某大医院治疗,并很快痊愈。近日,我向村委会申请调解,要求王某赔偿,而王某认为我未经县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是扩大损失,不同意赔偿我在太原的医疗费。请问
张晓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自1988年1月26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取消了这种规定。该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受害人有权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治疗水平、技术条件、服务质量、患者信任度等具体情形选择就医医院,不受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和转院须经原就诊医院同意的限制。根据来信,如果王某不同意赔偿你在太原的医疗费,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只要此费用有证据,并通过诉讼程序得到证明,法院就应认定;如果王某对此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则应由他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本版法律顾问李一民(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清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