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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人拒绝鉴定将被视为有劳动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6:06 北京青年报

  本市出台《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报讯今后,低保申请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被视为有劳动能力,这是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颁布的《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

  细则规定:低保申请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提出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由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病历摘要)、检查及化验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患病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低保申请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劳动能力的鉴定则由区县民政部门委托本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期进行。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要求存在劳动能力异议的低保申请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其拒绝的,视其为有劳动能力,并书面通知本人于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社保所办理就业服务登记。

  《实施细则》中其他就业促进措施还包括:街道(乡镇)社保所或职介所应当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60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三次就业推荐,并将其求职情况在《就业服务证》“职业介绍情况”的相应栏目进行记录,同时核实用工单位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后,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及时核减差额补助标准;对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其家庭可以享受救助渐退政策。

  对于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不接受职业指导的;不接受职业培训的;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和每月公益性劳动时间少于40小时的,本人暂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当理由且经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除外),且三个月内不再次受理其低保申请。

  作者:奚宇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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