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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足球比赛中骨折的中学生终审告赢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6:37 新京报

  获得1.6万元赔偿,法院称国家法律效力大于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日前,在足球比赛中骨折的中学生赵某获得了学校1.6万余元的赔偿。在历时半年多的审理中,学校认为,根据去年刚实施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其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法院认为,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和《民法通则》有冲突,法院在审理中优先适用国家法律。

  2003年10月30日,延庆县教育系统组织足球联赛,比赛场地设在延庆县第二中学操场。赵某在代表延庆县第二中学替补上场的过程中摔倒,经延庆县医院诊断为“右臂双骨折”,转院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去年5月19日,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赵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赵某的父母多次找校方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去年6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2.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延庆县第二中学赔偿1.6万余元后,该中学不服,上诉到一中院。学校认为其组织的体育竞赛已完全履行了作为学校主体的法定职责,各项组织行为均未违反法律规范,符合《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审理案件,《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仅具有参照作用,如有冲突,应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校足球队的队员在代表学校参加延庆县教育系统举办的足球比赛中受伤致残,虽然学校方对赵某的受伤无明显过错,但是延庆县第二中学作为学生参赛的受益者,应对赵某的损失酌情进行补偿。

  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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