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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媳妇要依法受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9:50 新文化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新增部分条款

  本报讯 (记者 刘玉萍 通讯员 闫晓玲王秀玲)昨日,记者从省妇联了解到,全国妇联受十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委托,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着手修改妇女法的准备工作,成立了《妇女法》修改的领导机构和专家组,经过有关程序,目前已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增加了多条维护妇女权益的新条款,这一
修正案有望于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用人单位应有措施防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提出增加第三十九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提出增加的第四十四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提议违反这两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新增一款这样的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妇女诉讼难取证据应给予法律援助

  新增三款内容支持妇女得到法律援助或者救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妇女提出的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应当给予援助或者救助。”

  人民法院对妇女在诉讼中遇到的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等困难,应当依法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确定妇女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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