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遭同性性侵犯 施暴者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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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0:33 法制日报 | ||||||||
一男子遭同性性侵犯 施暴者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女性遭到男性的性侵犯,我国《刑法》对其有明确的保护条款。但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遭同性的性侵犯,《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近日,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现年21岁的孙战,安徽淮北人,原是郑州市某行政机关的一名保安。2003年6月的一天晚上,孙战受到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张某的性侵犯。2004年7
2004年7月24日,孙战再次以告发张某为由相要挟,又向张某要了3000元。后来,张某不堪孙战这样的多次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8月27日,孙战又以同样的方法再次勒索张某3000元,被当场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战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张某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对于张某对孙战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法院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目前的《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文。 据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员介绍,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找不到有关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1997年《刑法》虽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这里的“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男童女童。同性性侵犯的对象一旦是14岁以上的男性,刑法的保护就显得无能为力。(记者韩俊杰通讯员程岗王晓凡)新华网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