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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踢球受伤学校被判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0:57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学生参加足球比赛受伤,学校补偿了16000元。市一中院日前对该案终审判决,认为延庆某中学是足球比赛的受益方,应当承担公平责任,酌情补偿。

  2004年6月,延庆某中学学生赵某起诉,他在参加延庆县教育系统组织的足球联赛过程中受伤致残,要求延庆某中学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延庆某中学补偿赵某人民币16080元。判决后,延庆某中学认为,该案应适用《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
校对赵某损害的发生不负责任,于是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认为,这起案件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仅仅具有参照作用。如有冲突,应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延庆某中学的上诉不予支持。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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