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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争回2万元买房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2:35 新闻晚报

  晚报讯买卖房屋中缴了定金后,导致买卖不成的一方可能要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日前,杨浦区法院就用电话录音证据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8月1日,王先生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卖出自己在杨浦区的房屋。9月22日,于先生有意购买该房屋,就与王先生的爱人王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在签协议的同时,于先生先向王女士交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10天内与于先生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未能履行,则须向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可在此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正式签订,房屋交易也没有成功。一直到去年10月,于先生将王先生夫妇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王先生夫妇认为,是于先生先付不出房屋的首付款,他们才不卖房屋的,1万元定金也不是于先生支付的,而是中介公司向他们支付的,中介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所以他们不应向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证据,在2004年10月7日,中介公司对双方的电话对话进行了电话录音,该录音中,王先生表示因价格变化不愿出售房屋的内容;在2004年10月8日,中介公司又对双方电话录音,该录音中王先生承认对于先生违约,是其本人不对,愿意赔偿定金,但认为中介公司也有过错。

  法院认为,对房屋买卖不成,原告于先生提供了电话录音资料,被告王先生夫妇对录音的真实性未表异议,但认为录音经过剪辑,可他们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并不申请鉴定,所以法院采信该录音证据,该录音资料反映出是王先生夫妇不同意依合同出售房屋,所以王先生夫妇作为卖方先收取了1万元定金,之后又不愿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判决被告王先生夫妇应双倍返还原告于先生定金2万元。作者:通讯员李学兵记者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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