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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火烧八辆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2:49 今晚报

  本报讯因手头拮据向单位索要钱财未果,男子竟放火烧单位货物。日前,宁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受害单位损失32万余元。

  今年32岁的周某来自哈尔滨市,2003年,周某承包了哈尔滨市一家运输有限公司的解放牌厢式汽车,为该公司运输货物。2004年3月18日,周某拉载八辆哈飞—路宝牌轿车向厦门
市运送,途经本市宁河县境内时,因个人经济问题,周某向该家运输公司索要6万元,未果。为报复,周某卸下一辆哈飞—路宝牌汽车准备驾车回家,然后用汽油将所驾解放牌厢式汽车及所载的其余7辆轿车点燃,造成各辆汽车毁损,经济损失达32万余元,后周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月23日,周某在哈尔滨市投案自首。

  法院另查明,8辆哈飞—路宝牌汽车原为哈飞汽车公司所有,交该被害运输公司运输后,货物灭失风险由该运输公司承担。案发后,该运输公司已赔偿哈飞公司。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周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单位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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