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裕长城”侵犯“长城”? 中粮起诉嘉裕索赔1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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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1:2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认为“嘉裕长城”商标对自己注册的“长城”商标构成侵权,中粮集团将前商标的使用者和拥有者告上法庭,索赔1亿元人民币。今天,市高院将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嘉裕长城”方的代理律师说,该案无论从品牌还是从涉案金额来说,都是本市法院三四年来受理的最大知识产权案。
中粮集团状告的两被告分别为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中粮集团在起诉书中说,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是他们的下属直属公司在1974年获得的,为了规范长城商标的使用,他们在1998年将该商标从下属公司收回,同时还陆续申请了带有联合性质的长城文字商标和“长城”图形商标。 但他们在2002年秋季开始发现,被告南昌开心公司许可北京嘉裕东方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并在21种葡萄酒的包装上使用了“长城”图形商标。2002年,被告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商标时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中粮集团统计认为,“嘉裕长城”的年销售量在4000吨以上,该商标的使用破坏了消费者对于“长城”牌葡萄酒与中粮集团之间的必然联系,为此他们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亿元人民币,同时承担他们为此支出的30万元费用和诉讼费。 昨天,“嘉裕长城”方的代理律师甄庆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在实际中使用的是“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而不是“嘉裕长城”商标,前者是他们合法取得的,国家工商局早就发出2000年第37期(下册)及2001年第1期(下册)的初审及核准公告,只因中粮集团在2001年1月提出异议,国家工商局至今还未作出裁定,所以未发给商标注册证。甄律师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下文明确指示:“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开心公司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