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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诽谤处 今贴道歉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4:3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青法研 记者杨在文)“李蓉(化名)一伙,侵吞国有资产2000万元!”宋某在成都市一高楼楼顶悬挂横幅,称自己曾供职的公司老总李蓉贪污。为此,李蓉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登报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宋某侵犯了李蓉的名誉权,应在贴横幅处张贴道歉信,消除影响。

  去年10月12日上午10时许,该横幅挂出后立即引来很多人围观议论,悬挂此横幅的宋
某也并未离开。后来,宋某在派出所民警的干预下,才撤下了横幅。

  为什么宋某会在公共场所拉出这样的横幅?据了解,宋某原是某住宅开发公司职工,1998年请事假离开公司,一直没有回来。2002年底,宋某所在公司在报纸上登出声明,因宋某旷工3年,公司对其视为自动离职。2003年,该公司支付给宋某包括买断工龄在内的各项费用19万元。

  李蓉在法庭上称,宋某被买断工龄后,还想非法索要股权。由于她未能满足宋某的无理要求,所以宋某多次发短信辱骂和恐吓她。但宋某在庭审中坚称并没有进行诽谤,李蓉不仅贪污,还伪造文件侵吞国资。不过,他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在宋某张贴横幅之前,宋某多次给李蓉发了带有威胁和辱骂性质的短信。2004年5月以来,在宋某给李蓉发短信要求“商量”未果后,宋某把横幅悬挂在了高楼上。此后,宋某还向有关部门递送了举报材料。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蓉存在贪污、侵吞数千万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悬挂有损原告声誉的标语,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但由于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原告提出的1万元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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