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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弄丢父兄骨灰盒被 精神、经济损失都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4:53 东方网

  东方网2月18日消息:虽然和丈夫离了婚,但自己家人的骨灰盒却被丈夫取走,于是陈女士告上法院。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令陈女士获赔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270元,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2年9月,陈女士和杨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陈女士到乐乡公墓探望父亲及哥哥的坟墓,却发现家人的骨灰盒不翼而飞。经询问,陈女士得知骨灰盒是被杨先生在一个月前
取走了。因讨要骨灰盒不成,陈女士告上法院,并当庭表示杨先生的行为给她的精神带来巨大痛苦,要求他立即将骨灰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则要赔偿经济损失127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杨先生辩称,他确实于2002年8月从公墓取出骨灰盒,但此后已将骨灰盒交于陈女士的母亲,现陈母下落不明。骨灰盒无法交还不是他的责任,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理后认为,杨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将她家人骨灰及骨灰盒取出,致使陈女士无法瞻仰、祭奠家人,已对陈女士的精神造成损害。同时,杨先生的行为造成骨灰盒的灭失,应承担相应财产损害赔偿。杨先生辩称已将骨灰盒交于陈母,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作者:严剑漪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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