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抓小偷”发财 福山四青年美梦破灭进监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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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7:46 水母网 | ||||||||
水母网2月18日讯 为了弄几个钱花,福山几名男青年相约去三站市场抓小偷。他们以刑警的名义劫持一名有前科的“小偷”回福山,敲诈其3700元。16日,福山区法院将其中4人依法判刑。 据了解,该4名青年分别是:李某,26岁,系福山电信局职工;李某某,25岁,系福山城里居委会无业人员;刘某,20岁,系福山区待业青年;王某,22岁,系福山区东关村人。
去年7月12日,李某与梁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吃饭时,梁某告诉李某前几天他与芝罘区一帮人抓小偷弄到4万多元,并提议到烟台三站市场抓几个小偷弄些钱花花。李某闻言很感兴趣,表示同意。7月18日8时许,李某、梁某纠集了李某某、刘某、王某及另外3人来到烟台三站市场准备抓几个小偷。 下午3时许,经梁某指认,曾有盗窃劣迹的汤某被确定为敲诈对象。7名青年以刑警队的名义,在烟台长途汽车站将汤某劫持到福山钟家庄一个建筑工地,李某谎称其小姨子曾在三站市场丢失八千元钱,要求汤某补偿一下损失。 汤某无奈,与妻子和朋友联系筹款,先后要求他们到福山公安局门前、福山酒厂路口、青龙山加油站、西山某美容院门前、东关大桥等地交款,共筹获3700元,才被释放。分赃后,这几位福山青年在饭店、练歌房大肆挥霍。 汤某报案后,警方追回赃款830元发还了被害人。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董方义通讯员 惠保 冠英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