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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孩儿偷偷买手机商家被责令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8:24 沈阳晚报

  一名未成年人用春节得到的1000元压岁钱买得一部手机,父母得知实情后,生气地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工商部门及时出面协调,最终替消费者维护了切身利益。2月17日,记者从苏家屯工商分局了解到这样一件事。

  当日,苏家屯工商分局红菱工商所来了一个消费者说:14岁儿子未经父母同意,拿出1000余元压岁钱在某通信商店买了一部手机。父母知道此事后很生气,并找到卖手机的商店
要求退货,但遭到商店的拒绝。工商人员立即到该通信商店进行调解,他们为了保护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阅一些法律、法规,因为消费者年仅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父母代理,或者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少年消费者购买手机,与手机经销商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工商部门专业人士认为,该消费者买手机时父母并未同意,因此,这个合同应视为无效。购买1000余元一部的手机与他的年龄是不相适应的,商家本不应卖给他。通过对商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商家退给少年消费者手机款,消费者对工商人员的调解非常满意。

  本报记者唐葵阳

  通讯员温殿联

  记者电话:888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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