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246万厂长获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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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8:24 沈阳晚报 | ||||||||
单位将收来的461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以借款形式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仅仅9个月时间,一个小小的纺织器材厂就偷逃国家税款246万元。记者2月17日从沈阳中法获悉,原沈阳纺织器材厂厂长赵某,被法院以偷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47万元。 偷逃税款246万
2001年10月29日,沈阳纺织器材厂(以下简称器材厂)与沈河区教委签订了一份土地腾迁合同,约定器材厂将位于大东区沈铁路11号、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以总计5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沈河区教委。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器材厂以预收款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4610万元。 在此期间,器材厂财务处长王某请示厂长赵某,并征得此笔款项不予缴税意见后,让单位财会人员以借款形式,将该款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从而隐瞒该项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直至2002年6月19日,税务机关根据举报对器材厂进行检查时,终于发现该单位采取上述手段,偷逃国家税款高达24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50.86%。 厂长被判3年刑 器材厂厂长赵某、财务处长王某被检察机关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大东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单位沈阳纺织器材厂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隐瞒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赵某、王某,系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偷税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沈阳纺织器材厂犯偷税罪,处罚金247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向沈阳中法提起上诉。沈阳中法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本报记者王野蛟记者电话:133040329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