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一纸“限令”远不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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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8:4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本报记者 何淼玲 我省首张“限令”再次引发“执行难”话题 2月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出我省第一张“限制高消费令”,10余名债务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禁止驾驶及乘坐高档交通工具和进行高消费。如有违禁行为,法院
“限令”签发的当天,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周某,因被举报打手机而遭拘留。另有3名被列入“限令”的债务人自行来到法院,表示将以最快的速度还债,并制定了相关计划。 显然,“限制高消费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法律界人士和群众认为,破解执行难,光靠一纸“限令”还远远不够。 “执行难”根源何在? 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点问题。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生认为,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主要难在4个方面: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执行难,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三是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对于非企业法人尤其是自然人不适用破产。这样,对于不适用破产的民事、经济主体在执行受阻时,无法转入破产程序彻底结束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造成执行难。四是执行体制不顺。目前,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兼顾行使执行权,与审判权所具有的本位性相比,执行权受到了轻视。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长沙市某基层法院一位执行局长认为,有些法院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滞后,办“人情案”、“关系案”,可以执行的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大原因。不少群众也认为,导致执行难,不仅仅是被执行人的问题,也有法官的问题,从事执行的法官和从事审判的法官一样,也存在有不正之风的问题。 为破解“执行难”献策 长沙市某基层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在于在全社会建立一种诚信的管理体制,织成一张良性的“反馈联络网”。他认为,目前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逃债现象相当严重、普遍。如果法院与银行、车管所、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建立一张良性的反馈联络网,将逃债者上“黑名单”,记录在案,逃债者一旦触“网”,银行等部门就能及时反馈信息,通过和其他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逃债者就无法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由于不讲诚信,逃债者还将付出很大的代价:银行不会贷款给他,商人也不会和他做生意。 马长生认为,破解执行难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他认为,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公民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还不够。在全社会法制观念不强的大环境下,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许多操作层面上的东西都无法解决。因此,仍需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为破解执行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此外,要理顺执行体制。目前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执行体制如果不理顺,要解决执行难也就无从谈起。 不少人认为,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法院内部“执行乱”的问题和执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希望法院好好抓一抓这个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