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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06 江南晚报

  本报讯 11年前的春节期间举行婚礼,11年后要分手却发现不能离婚。

  近日,记者听说了这件稀奇的事情。

  农村妇女刘女士离异后,在1993年底通过他人介绍与丧偶的诸先生相识。认识不久,他们即决定组成家庭共同生活,1994年2月春节期间举行了婚礼。开始,两人生活得很和顺,
刘女士虽然没有工作,但把家里料理得很好,而诸先生对她也很体贴。1995年5月,诸先生买了一套住房,两人搬进了新家。从2003年起,这对相处了近10年的男女却因经济和生活上的琐事发生纠纷,关系恶化。去年10月,刘女士起诉到南长区法院,要求与诸先生离婚,并分割住房。然而,令她惊讶的是,法官指出她和诸先生只算同居而不算婚姻。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刘女士和诸先生在1994年2月中旬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在法律上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如果发生问题起诉到法院,则仍按事实婚姻处理。刘女士的婚礼刚好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不久,只能算作同居关系。住房是诸先生以个人名义买的,按两人关系刘女士不能分割。法院最后驳回了刘女士的离婚起诉。刘女士不服上诉,仍被驳回。据了解,目前刘女士已接受诸先生给付的一定费用,解除了同居关系。

  法官指出,有些人觉得办了婚宴告知亲友就行了,想不到要结婚登记。但一旦发生问题,同居男女不能受到《婚姻法》的保护,而且自去年最高法院对新的《婚姻法》作出解释后,法院也不再对解除同居关系立案了。为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1994年2月1日后未结婚登记就生活在一起的“夫妇”最好去补充登记。(容芊杨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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