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参与审案,吉林省民事审判首试“ADR”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2:39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春刚 通讯员闵汀)2005年2月2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首次运用“法院附设ADR”诉讼模式对一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这标志着ADR制度在我省民事审判领域正式开始实施。 2004年9月6日,长春某建筑有限公司因长春某石化公司拖欠工程款,在多次催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长春某石化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
什么是“ADR” “法院附设ADR”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法院主导下或者在法院委托、指派人员的主导下进行的,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对“法院附设ADR”这一新型的诉讼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本报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