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拆迁安置房买不得 松江法院判决解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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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5:19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宋旋平)10万元就买到一套郊区100平方米的房子,周先生为“淘”到“便宜”兴奋不已,但卖主反悔后,他却竹篮打水一场空。日前,松江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与朱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主朱先生返还周先生的购房款10万元。 去年10月,居住市区的周先生经亲戚介绍,以10万元的价格向村民朱先生购买了位于松江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农民拆迁安置房。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向朱先生支付了房款10万元,
可是,到了12月,朱先生提出家里亲戚想要这套房子,就想和周先生解除购房合同,并提出10万元钱可以如数还给周先生。可周先生还沉浸在低价购得房子的喜悦中,哪里肯与朱先生解约。朱先生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面对官司,周先生觉得自己“底气十足”,因为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自己钱也付清了,告到哪里都是自己有理啊。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朱先生的拆迁安置房就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所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由此作出如上判决,周先生必须把房屋物归原主。 法官点评 随着市区房屋价格一路走高,越来越多的人把投资的目光投向了市郊。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所以广大市民在市郊购买房屋时应当先了解好相关的规定,不要盲目跟风“投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