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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爱时人工受精生子 离婚了借精生育的孩子谁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5:35 龙虎网

  【龙虎网讯】刘女士和朱先生曾经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最大遗憾就是没有孩子。1998年妻子通过人工授精利用他人精子生了一个儿子,2004年两人缘分走到尽头,而这个特殊的孩子就成了他们离婚最大的问题。

  朱先生是保险经理人,和做公务员的刘女士组成小家庭。美中不足的是,刘女士因为儿时的一次玩耍留下了后遗症,子宫创伤不能正常生育。后来刘女士得知人工授精可以圆她
的梦,立刻和丈夫去了医院。医生告诉她,人工授精的精源一般由丈夫和捐助者提供,但朱先生的精子质量不高,难以成活。刘女士重又陷入失望,借精生育的念头一次次出现在她脑海,朱先生同意了妻子的想法。接下来的事情非常顺利,经过人工授精刘女士10月怀胎,终于有了一个儿子。

  谁料世事无常,在孩子6岁的时候,他们的家庭起了变故,刘女士朱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朱先生拒绝在离婚后继续抚养儿子。为了这个特殊孩子的抚养问题,两人法庭相见。2004年年末,法院判决孩子由刘女士抚养,朱先生应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院虽然给这段罕见的争端下了结论,但矛盾并没有结束。朱先生拒绝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理由是孩子的确不是他的。“孩子是从医院的精子库里配对的,从医学角度上来说,他确实不是我的亲生儿子。我为什么要抚养别人的孩子?”在这场争取抚养费的官司中,刘女士身心疲惫。“是他亲口对我说,我生的孩子就是他的亲生子,我才有了勇气去配对。现在我们离婚了,当初的承诺就不用信守了吗?”

  医学技术的发展在解决了“求子之苦”的同时也给现代法律带来挑战,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用他人精子配对人工授精获得的子女”在离婚中享有的权利作明文规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广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

  用他人精子或卵子配对生育子女,一旦夫妻离异,他们是否可以用“没有血缘关系”来拒绝承租抚养责任。这些孩子成年后,又是否可以用“我不是他们亲生的”来拒绝赡养已经年老的父母。读者朋友,您有什么看法,请拨打84701110。(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潘薇薇 束宇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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