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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惊天逆转 死刑犯起“死”回“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21:41 山西新闻网

  前言

  为避免家人遭受伤害,31岁的农民李德才抡起了二齿耙子,事后他惊讶地发现,倒在血泊里的不是正在行凶的恶人,而是赶来解围的好心邻居——李德才的致命一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

  司法实践中罕见的案情,使得如何适用法条成为法官断案的焦点。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德才死刑;二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假想防卫”,一个刑法理论的适用造成了前后判决的天壤之别。

  2004年,该案以经典判例的“身份”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案例》。不久前,记者联系了该案的二审法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于法库,他向记者讲述了该案的前前后后。

  2003年6月的辽西大地,酷热难当。

  “不好了,你快回家看看吧,你姐夫正拿把刀砍你姐呢……”一天15时许,正在地里干活的李德才听到村里来人大声地呼喊,他连忙抄起地上的二齿耙子,没命似地往家里跑去。这时的他感觉得到,一场灾难正降临在他家人的头上……

  护家心切 错杀邻居

  最近的这些日子,李德才的大姐李淑和大姐夫吴忠正在闹离婚,大姐一气之下搬回了娘家住,而姐夫吴忠则三天两头地跑来闹上一阵子。作为家里惟一的男性,李德才这些日子一直提心吊胆,害怕姐夫做出什么过激的行为伤害到家人,没想到这一幕还是发生了。

  就在当天,吴忠一个人在家喝了半晌闷酒,看着别人家里都是成双成对的,只有自己形单影只,越寻思越窝火,抄起案板上的菜刀就奔向了老丈人家。

  等到李德才赶到家中时,天已经擦黑了,远远的他就发现家院里被围得里三层外三层,他拨开人群,发现家里的地上躺着三个人在挣扎,在三人旁边不到一个身位的距离蹲着一个人也在不停地晃动。

  看到此情此景,不用细想李德才就笃定:“姐夫拿着刀,而且家里除了老人就是两个姐姐,躺在地上的一定不会是姐夫吴忠。”稍一定神,李德才又发现,蹲着的那个人头形和姐夫非常像,“应该错不了,就是他了!”只一刹那的工夫,护家心切的李德才已经抡起了二齿耙子照着蹲地上的那个人头上狠狠地落了下去……

  李德才的出现,制止了姐夫的行凶,但也造成了一个无辜者的死亡。原来,当李德才抡耙子下去,打到的不是正在行凶的姐夫,而是隔壁的邻居曹某。

  那天手拿尖刀的吴忠来到老丈人家后,二话不说就拽下正在炕上坐着的李淑,并用刀逼着她往外走。李淑见状不断地挣扎,在撕扯的过程中,两人都倒在了地上。

  已经失去理智的吴忠,翻身将李淑压在身下,挥动着尖刀不停地乱捅。李淑的父亲见到这种情形也扑了上去,压住吴忠想把刀给抢夺下来,很快,三人就在地上扭作一团。

  虽然门外看热闹的人不少,但碍于吴忠手中的尖刀都不敢靠上前,只有李德才家的邻居曹某,慢慢靠近在地上翻滚的三人,想找准机会夺下尖刀。这就是李德才赶回来时看到的那一幕的真实情况,而曹某来回晃动也是为了找到吴忠手中不断挥舞着的尖刀。

  但是这一切的一切,对于当时急于保护家人的李德才来说,是无从知晓的。

  一审判决 故意杀人

  在众人喊“打错人了”后,李德才又将其姐夫吴忠打昏,但是无法弥补的后果已经造成。李德才的猛击,造成了曹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姐姐李淑也因胸部中数刀以及肝破裂,经鉴定为重伤;吴忠因犯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事后,李德才来到了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且负担了曹某的全部丧葬费。同年,该案被移交给司法机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德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宣判后,被告人李德才不服,以不是故意杀人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较为少见地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起抗诉。2004年3月,案子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

  然而,就是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遇到,对该案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一时间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错杀了他人,应该如何定性?”负责审理此案的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们,针对这一案件也形成了几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是量刑上有些过重,应考虑李德才自首以及积极赔偿丧葬费等情节,在量刑上应从轻考虑。而同意这一观点的法官,在刑一庭占了多数。

  一审法院对于判处李德才故意杀人罪作了这样的阐述,“被告人李德才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用钝器打击他人头部能够致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主观上是明知的,并且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其内心欲打击的对象为他人,但其对被打击者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内心已经清楚认识,且积极追求,由于其犯罪对象为同类客体(公民的生命权),故不影响本罪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多数法官也认为,通过被告人李德才赶到现场时所携带的工具、对被害人打击的部位和打击的力度分析,李德才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从造成危害的结果来看,虽然是打错人了,这属于“对象错误”,但这一“对象”属刑法规定的同一对象——即都是人。不论是造成曹某的死亡,还是吴忠的死亡,最终结果都是将人打死了,因此对此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德才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李德才是在听闻姐夫正在行凶后赶到现场的,其目的是制止其姐夫继续行凶。但通过对行凶者当时的状态判定,被告人完全可以不通过重力击打的方式来制止其行凶。”

  假想防卫 并非故意

  面对以上两种观点,有一个人始终保持着缄默,这个人就是此案的主审法官于法库。“这个案子中,关于案情以及被上诉人投案自首等情节都没有任何问题,案件的焦点是李德才的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为了弄清这一问题,于法库重新翻阅了《中国刑法教程》、《司法考试教程》等书籍的有关章节,尤其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对象错误”等相关概念和处理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同时,他还查找了大量审判实例,以及上网查询,将找到的类似案例与此案进行比较。

  此时,刑法中关于“假想防卫”的概念进入了他的视野。“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本无犯罪意图,因认识错误而致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判断其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可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无罪。”

  那么李德才的行为算不算是“假想防卫”,这一概念又跟“对象错误”在定罪上有什么区别呢?渐渐地,在于法官的脑海里,一套思路浮现出来。显然,李德才将邻居误认为是正在行凶的姐夫,并对这种“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他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故意犯罪。

  同时,李德才的行为显然存在过失(致人死亡),他要为自己的过失犯罪承担责任。那李德才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是“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呢?所谓“对象错误”是指,在当事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前提下,受意识支配,在实施犯罪行为上“打错人了”,比如想杀A,却不小心杀了与A同行的B。本案中,李德才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虽然他主观上也可能存在致人于死地的想法,但他和具有犯罪故意前提下致人于死地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属于正当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本案中,李德才主观上是要阻止其姐夫继续行凶,属于正当防卫的目的;防卫行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曹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不同的是,由于案发时条件的影响,李德才将在旁拉架的曹某打死,属于“防卫对象”判断错误,并没有对正在行凶的吴忠实施防卫行为,因此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 获得多方认可

  最终,于法库法官的观点征服了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2004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德才得知吴忠正在行凶杀人后赶到现场,其主观上是想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天黑,判断错误,将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曹某误认为是凶手,进而持二齿耙子击中曹的头部,致曹死亡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打错了对象,其行为属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假想防卫”。

  上诉人李德才在未对凶手进行正确辨认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法院终审判定:李德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从立即执行的死刑,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法官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为正确运用法律而不懈追求的精神,这样跨度巨大的判决根本无从谈起。

  宣判后,上诉人李德才没有进行申诉,被害人曹某家人也表示服判。一起司法实践中少见的案子,终于在多方的认可中尘埃落定。(文中除法官外均系化名)来源:辽宁法制报网络编辑:郭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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