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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试销品”办不了车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0:34 半岛晨报

  贷款15万余元购买的车未列入国家经贸委公告 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买卖双方退车返款

  贷款15万余元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车,准备使用时,因为该车型未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公告》文件,是“试销品”,办不下车牌,购车者因此拒绝还款并要求退车。汽车展销公司诉诸法院后,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判决买卖双方退车返款。

  买了车却无法注册

  2001年4月,大连市西岗区某食品公司的冷女士与沙河口区一汽车展销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冷女士看好了一台11吨自卸车。

  该重型自卸车的价格是22.6万元,冷女士先交了6.8万元的首付款,剩余的15.8万元约定在24个月内还清。同年5月,汽车展销公司将车款交给汽车生产厂,又将车交给冷女士。

  买车的同时,冷女士拿到了汽车的合格证,合格证上记载了汽车的型号,并盖有“试销品”的字样。

  2001年9月,冷女士准备将车投入运营的时候,却遇到麻烦:这辆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因此上不了车牌,无法进行运营,原因是自卸车的型号没有列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随后,汽车展销公司将该车的合格证和发票更换,其上记载的型号和吨位都与前一份不一样。虽然合格证改成了别的型号,但是自卸车本身没变,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一审判决退车返款

  为此,冷女士要求退车,并拒绝交付剩余的车款。随后,该汽车展销公司将冷女士起诉到西岗区法院,要求冷女士补交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也是消费者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冷女士购买的11吨自卸车的车型没有列入公告,不能登记注册。

  因此,西岗区法院认为,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无效买卖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据此,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冷女士退车,汽车展销公司返还6.8万元。

  二审改判补交余款

  一审宣判后,该汽车展销公司以冷女士是从汽车生产厂直接购车,该汽车展销公司与其没有买卖关系,只是垫付款关系为由,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该汽车展销公司出示了汽车生产厂为冷女士开具的发票。

  审理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当纠正,于是判决冷女士补交车款15万余元。

  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因不服此判决,冷女士申请再审。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汽车生产厂为冷女士开具了两份发票,但发票记载的车价款与贷款购车合同不一致,因此该发票不能作为根据。同时,依据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汽车展销中心与冷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据此,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冷女士退车,汽车展销公司返还6.8万元。 潘辉 首席记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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