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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拿公司电脑“抵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1:07 新文化报

  与单位签合同,遇到工资纠纷时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本报讯 (记者刘长宇)29岁的女青年小美(化名)在长春市一家公司工作,几年里,老板累计拖欠她4600元的工资。小美多次索要未果,于是一气之下搬走公司的电脑“抵债”,老板报了案。小美的父亲宋先生无奈之下打进本报热线求助,在记者的劝说下,宋先生将电脑送回,使小美免负法律责任。

  原来,宋先生家住蛟河市,他的女儿小美29岁,5年前到长春市一家公司打工(没签订劳动合同)。在2000年到2003年之间,公司老板共拖欠她3000元工资,小美要了几次,老板说等有钱再给,小美在2003年末离开公司,到深圳打工。去年7月,老板给她打电话,说公司缺人,要她回来,承诺每月700元工资全部兑现,以前拖欠的工资也会补上,小美于是又回到这家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老板兑现了第一个月工资后,又开始拖欠,到今年过年前,又拖欠了小美1600元工资。几次索要未果后,几天前,小美趁老板不在,将办公用的电脑拿走了,想以此“抵债”。结果,老板报案了,说电脑被她偷走了。

  记者告诉宋先生,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私自拿走公司物品的行为属于盗窃,触犯了刑法,即使得不到拖欠的工资也必须将电脑送回去,否则后果将是严重的。记者建议宋先生,应尽量与老板沟通,并用《劳动法》保护自己,或许老板的态度会有所改变。

  昨天,宋先生告诉记者,他已把电脑还给了女儿的老板,老板同意不再追究女儿的责任,但只给写了1600元的欠条。

  省劳动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必须和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遇到工资纠纷时,工人就会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而现在很多单位违反劳动法,不签合同,遇到这样的情况,工人应该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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