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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局不作为老汉不服气 市政府为百姓撑腰拆除违章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7:26 水母网

  水母网2月19日讯 家住芝罘区新桥路71号楼的刘荣昌,是一位72岁的退休教师。自去年3月起,他代表居民们为拆除楼东的一排违章房而来回奔波。他先后因不服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局的不作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日,市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表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市城市管理局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履行其职责”。

  地处新桥路71号楼东的违章房遮挡了一楼居民的阳光,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该房屋未经市规划局办理规划手续,但市房管局却在2002年3月15日核发其烟房权证芝字第F05723号房屋所有权证。刘荣昌不服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调查核实,市政府于去年10月8日下发行政复议书,“责令市房产管理局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其颁发的烟房权证芝字第F05723号房屋所有权证。”(详见本版2004年8月17日、2004年11月7日)

  2004年10月30日,房管局公告注销烟房权证芝字第F05723号房产证。按照常理,违章建筑理应马上拆除。但刘荣昌告诉记者,直到昨日,违章建筑却一直没动,居民依然在不见天日、污水外溢的环境中生活。“城市管理局的领导曾多次承诺,只要注销房产证,就马上拆房子。但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动静。”于是,刘荣昌再次以不服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在3日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记者看到,这份烟政复决字[2005]第1号文件里这样写道:“市政府认为:新桥路4号房屋未经规划批准建设,对申请人居住房屋的消防、通风、采光及视觉卫生造成了影响,经市政府烟政复决字[2004]第17号复议决定认定为违章建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市房管局根据市政府复议决定要求,注销其为新桥路4号房屋颁发的烟房权证芝字第F05723号房屋所有权证后,申请人因新桥路4号违章建筑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拆除该违章建筑。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等规定,查处违章建筑是被申请人的职能,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新桥路4号违章建筑做出处理。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奔波终于有了结果,我们赢回了应有的权益。”面对记者,刘老师百感交集,“谢谢政府,是市政府为咱老百姓撑了腰!”

  记者热线:6031708 13805357318记者 赵蓓蓓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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