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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加工费正当 私自扣货车不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7:36 水母网

  水母网2月19日讯案情:去年8月5日,王某雇佣战某一辆解放牌10吨货车到逢某处拉加工好的石材。逢某见王某随身携带公文包,认为对方带有现款,便让王某雇来的叉车往车上装石材。车装好后,逢某向王某索要本车及以前欠的加工费,王某称未带,逢某大怒,坚持不交加工费就不让战某把车开走,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随叉车离去。战某随后报警。公安人员经了解得知是经济纠纷,当场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执已见调解未成。公安人员告知战某可向法院起诉,之后离去。战某多次与逢某协商未果,便于2001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
院判令逢某立即放车并赔偿停车期间的经济损失,同时请求对车辆先予执行。法院受理起诉后,根据战某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车辆先予执行,审判人员于次日与战某一起到逢某处将车提走。

  判决:被告逢某立即返还原告战某的车辆(已履行);被告逢某赔偿原告战某经济损失5000元。

  疑惑:逢某认为,王某拉石材不付款,我扣下他拉石材的车辆是为了追要加工费,行使的是留置权,法院为什么对此不予保护呢?

  逢某打输官司的原因:逢某行使留置权时,留置错了对象,其可留置石材,却留置(扣押)了第三人的车辆。

  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使留置权时的留置对象。所谓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他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设定。《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合同标的物的权利。即权利人行使留置权时的留置对象是合同的标的物。

  本案中,逢某为王某加工石材,两者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逢某根据合同占有王某的石材,当王某未按合同的约定付加工费时,逢某有留置该石材的权利。在王某超过法定期限仍不支付加工费时,逢某可以与王某协议以该石材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该石材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遗憾的是逢某留置(扣押)的是王某雇佣的战某来运输石材的车辆,侵犯了战某的财产权,逢某败诉那就是自然的了。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冯如义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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