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土地使用权难达70年 消费者损失咋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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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7:37 水母网 | ||||||||
水母网2月19日讯除了销售不畅的尾房、空置房外,一些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土地实际上也已闲置了许多年,购房者买了这样的房子,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已不足70年。而70年后,我们的房子又该如何处理?是被收回,还是有别的办法,业内对此看法不一。 70年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证算起,项目从开发到销售通常会间隔1至3年,这也就意味着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少了。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普遍表示,目前这一问
据了解,立项变更至少造成土地开发周期延长,使业主的“使用权”因此“缩小”。如果项目运作中途出现立项变更,比如由住宅变商用,则要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重新与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变更用途的原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年限应以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用途的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日期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土地空置二年以上的,国家可以收回。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业主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业主不会注意到这些问题,而且我国房地产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说,这种损失属于一种隐性损失,虽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明显的损失,但所有的损失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原因很简单,开发商已经拿到钱了,购房款中已包含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据了解,现在还没有出台土地使用年限价格折算标准,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对于购房人来说,最妥善的办法就是签订一个细致的合同。目前商品房价格仍由市场决定,但商品房价格中显然没有考虑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这在近期可能不会得到重视。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