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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开一瓶酒收费四十元 酒店无权收取“开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7:39 水母网

  水母网2月19日讯“我们自己带的四瓶酒,他们就帮着开了一瓶,竟要收40元的开瓶费!”14日中午,市民于先生在酒店消费时遭遇尴尬。

  正月初七,于先生在牟平西关海德海鲜城给母亲庆祝八十大寿。家人准备了四瓶干红带到酒店,于先生自己打开三瓶干红,服务员给开了一瓶。结账时,除了其它饮料酒水的费用外,酒店表示还要多收每瓶10元共计40元的开瓶费。最终,于先生极不情愿地交了钱。在
酒店开具的收据上,写着“自带酒水开瓶费40元”的字样。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酒店贴有“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酒店无权收取“开瓶费”。

  (李志娟)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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