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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要上规矩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8:31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从南京团市委获悉,《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现正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条例》对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志愿者除了组织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外,还应建立志愿服务档案,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需的培训和必要的物
质、安全等保障。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等。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志愿者不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随意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志愿者协会设立专门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名义、标志或变相以义工组织和义工名义等进行商业性或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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