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带人出车祸 法院判决赔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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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8:3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好心让人搭便车,出了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却要承担责任。昨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判决“好心”的驾驶员和车主承担19万元连带赔偿,以及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3年10月4日,钱某驾驶货车要到常州去拉货,吴某刚好也要到常州去办事,就想搭个顺风车,钱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可是车子在途经常州市南环线时,与顾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吴某当场死亡,而钱某也身受重伤。事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应负事故
这突如其来的伤亡事故,给吴某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去年10月10日,吴某的家人将钱某及车主、顾某及车主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钱某、顾某是此次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双方应根据各自侵权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而作为肇事车主,应分别对各自所有车辆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两名驾驶员合计赔偿19万元,顾某负担70%%,钱某负担30%%,而两车的车主也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顾某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不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钱某和车主承担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本是好心带人家,结果不但车毁人亡,还要赔偿10多万,实在是得不偿失。对此,律师建议,在搭这种顺风车时,车主应将自己的驾龄、处罚和保险理赔记录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情况告知搭车人;其次,双方有必要签署一份书面协议,若对方驾驶员负事故全责,车主不必承担赔偿义务,若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则可以根据搭车费用的高低划分责任,“只要双方同意并签字,这份民事合同就具法律效力,届时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华建文 贺晓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