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所生孩子应视为亲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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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9:30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昨天,晨报A6版《离婚了借精生育的孩子谁养》一文,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关注。大部分读者称,借精所生孩子应视为亲生。 “毫无疑问,丈夫当然应该抚养孩子,既然当初他同意了借精育子,那么他就扮演起父亲的角色,承担起父亲的责任。现在离婚了,他不能因为孩子不是亲生的,就甩手不管,把担子都给了女人,这是不负责任的。”南京市民周女士打进热线颇为激动地声援妻子。
读者骆先生则较为平静地建议说:“他们夫妻之间应该好好谈谈。养不养孩子是丈夫个人的问题,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也不能勉强,因为不是每个男人都愿意去养大非亲生的孩子,妻子也要体谅到这一点。”中学老师顾女士认为:“借精借卵生下的孩子无法得知自己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讲,是有失人道的。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为谁所生,而这个谜团可能伴随他一生时,他又将怎样回避这种尴尬呢?而在父母离异时,他也随之被抛弃,他的感受又是怎样的?所以,我觉得推行人工授精技术还需要完善。” 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吐露出了他的担忧。他说:“尽管人工授精技术日臻完善,但还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如果巧合,接受精子捐助出生的孩子遇见了捐助者的婚生亲生子女,两个孩子产生恋爱关系,这两个孩子到底能不能结婚。按照《婚姻法》规定,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人工授精的孩子在法理上并不属于捐助精子者子女,但从医学角度看,两者的确是血缘关系。如果两个孩子结婚,其实就是同父异母的两个人结合。这就不是简单的伦理问题,也关系到了人类繁衍的质量。” 在生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立法的滞后已形成生育实践与法律规范脱节的局面,出台一部规范生殖实践方面的法律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作者:潘薇薇 束宇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