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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员玩忽职守违法,主管检察长要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0:43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实习生 张千 记者 赵琰)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南京市检察机关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市检察院出台了六条“铁规”。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凡发生办案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受到刑事追究的,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撤职处分;办案
人员因此受到纪律处分的,检察长、纪检组长须到上级院汇报查处情况,做出检讨;尚未构成违法违纪处分,但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通报批评,给予部门正职和分管副职诫勉谈话,给予主管副检察长提醒谈话。

  凡发生检察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部门正职和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主管副检察长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检察长警告处分;尚未构成违纪处分但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通报批评,给予部门正职和分管副职诫勉谈话,给予主管副检察长提醒谈话。

  凡发生检察人员或单位(部门)违反《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凡发生检察人员或单位(部门)违规扣押、罚没案件款物或发还扣押款物不及时、不符合程序,尚未构成违纪处分但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坚决予以纠正外,给予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部门)通报批评,检察长须到上级院说明情况。

  严禁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凡发生“三乱”被举报、曝光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对队伍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故意隐瞒不报,对上级交办、查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袒护、包庇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志伟表示,为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全院上下还将实行经济责任连带制。即全院发生两起以上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案件,扣发检察长和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当年年终岗位责任考核奖的30%;分管部门干警发生两起以上受到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案件,扣发主管领导当年年终岗位责任考核奖的50%;本部门干警发生两起以上受到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案件,扣发部门正职当年年终全部岗位责任考核奖,扣发部门分管副职当年年终岗位责任考核奖的50%。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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