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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价签”让商品涨价 超市购物得看仔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1:22 沈阳晚报

  一家超市为赚取经济利益,竟利用“过期价签”来误导消费者。

  2月18日,消费者王女士来到一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超市给打出的购货凭证上,有一种商品单价比超市价签上的价格高出2元钱,共购买此种商品7袋,多花了14元。王女士到超市去讨说法,超市的营业员说:“货架上的价签标的是节日期间的促销价,现在价格已上调了,价签上的价格已过期,现在收费是按收费电脑里的价格收取的”。

  王女士要求退货或是返还多付的14元货款,但超市拒绝退货或返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女士来到了红菱消协分会投诉。消协人员到超市发现此“过期价签”仍在使用,遂对该超市经理进行了消法的有关宣传和教育,消法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其超市使用过期价签的做法是违反消法的。最终,经消协人员调解,该超市按其价签标注的价格,为消费者返还了多付的货款,并更换了新的价签。

  工商人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交款时,要仔细检查购货凭证所示价格,看是否与价签标注价格一致。本报记者唐葵阳通讯员温殿联记者电话:888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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