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补充规定治理“职业乞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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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2:03 黑龙江日报 | ||||||||
在秋林等繁华商业区,人们常会看到这样的情景,自称“家乡受灾、乞讨上学”的“学生”长跪不起;衣衫褴褛、展露残肢者抱住行人大腿不放手…… 在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陈其华对街头日渐增多的乞丐表现出极大的忧虑。
乞丐也需“打假”。陈其华委员说,2003年8月1日,我国废止了《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实施了新的“救助办法”,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流浪乞讨行为的合法性。这既体现了国家政府执政的人性化理念,也显示了公众舆论的宽容和怜悯。但是“职业乞讨”的出现却给新法蒙上了一层阴影。我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日渐增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和“东方小巴黎”的国际形象。 据统计,除了一些乞讨者确实生活无着外,相当一部分乞丐都把行乞当作了一种生财的职业。不少流浪儿童、残疾人被人采取“租用”、“借用”,甚至被迫成了乞讨的“道具”,这不仅“污染”了市容,还严重损害了青少年及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鉴于职业乞讨人日益增多与相关法规上的空白,福建省公安厅在2004年2月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对流浪乞讨的区域和时间予以限制。同时具体规定对8种非正常乞讨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还要求对带有组织性质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坚决打击。 陈其华委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可否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再制定一个关于界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的补充规定。同时应明确以乞讨为职业敛财、欺诈的非法性,各关部门齐抓共管,以维护市容和社会治安。(生活报) 作者:张妍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