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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万股权转让金有望失而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2:46 海峡网-厦门晚报

  鼓浪屿馅饼股权之争再生变局

  160万股权转让金有望失而复得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王金波)记者昨日获悉,历经几番曲折诉讼,“鼓浪屿馅饼”的股权之争最近出现一个全新的结果:湖里区法院要求舅舅陈亚强及鼓浪屿食品厂
备齐资料,由外甥曾永忠签署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而陈亚强应直接付给外甥16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这对甥舅原本关系极好,两人均是鼓浪屿食品厂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后来因为经营理念的差异及其他因素,经常争吵,矛盾越积越深。外甥决定退出,双方于2003年6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曾永忠将自己在鼓浪屿食品厂的50%股权转让给陈亚强指定的受让人;而受让人支付股份转让金260万元给曾永忠。之后,陈亚强向曾永忠支付了股权转让金100万元,余款未付。两人“分家”后,曾永忠成立新公司,主营鼓浪屿食品厂的另一个商标“日光岩”馅饼,而陈亚强继续使用“鼓浪屿馅饼”的牌子。双方矛盾并未因此化解反而激化到对簿公堂,舅舅陈亚强于2003年12月先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约;而外甥曾永忠紧接着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陈亚强支付余款160万元等。后来,陈亚强撤回了第一次的“本诉”,重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曾返还他已支付的100万元及利息。最后,市中级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有效,但因为当事人嗣后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曾永忠诉求陈亚强支付160万余款,不予支持。曾永忠不甘心,又重整旗鼓再次起诉,要求判令陈亚强及鼓浪屿食品厂立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陈立刻支付剩余的160万元及利息。最近,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有意尽快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而“转让协议”中提到的“甲方指定的受让人”是挂名的,实际转让发生在陈亚强与曾永忠之间,因此付款义务人应认定为陈亚强本人。(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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