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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发生事故 歌华被判赔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23:41 法制晚报

  本报讯因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拒绝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歌华集团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13.2万余元,并给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3年2月25日22时22分,歌华集团所属大型高空作业车在一机动车道内抢修彩灯。刘先生驾车躲闪时,车辆失控驶入逆行,与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

  同年11月20日,交通部门认定刘先生、歌华集团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歌华集团拒绝赔偿,2004年6月,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歌华集团上诉到二中院。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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