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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烟囱引出“相邻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8:03 哈尔滨日报

  刘传江本报记者戴刚

  新闻背景

  浴池私设烟囱,邻居怒拆烟囱,引发“相邻权”纠纷

  从2003年10月开始,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小区1号楼的10户居民感到很闹心。打开窗户,总有一股浓烈的煤烟味和很大的水汽飘进来,呛得人喘不过气。经过查找,他们发现,原来罪魁祸首是一楼新开的浴池。由于浴池使用的是燃煤锅炉,为了排放燃煤产生的烟尘,浴池经营者沿着1号楼的外墙体竖起了十几米高的烟囱,烟囱里冒出的烟被风一吹便飘到居民屋里。居民们认为,浴池经营者没经他们同意就私自安装烟囱,浴池所排放的湿气和异味对他们所居住的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侵犯了“相邻权”。

  居民们多次要求浴池经营者拆掉烟囱,但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同年10月30日晚,10户居民一起把烟囱拆掉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几天之后,当地法院送来传票,浴池经营者将10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居民停止侵害浴池排烟的权利,不要妨碍浴池的合法经营。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烟囱应拆除

  “明明是烟囱妨碍了我们,我们却成了被告。”愤愤不平的居民在应诉的同时,联名将浴池反诉到法院。

  去年3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10户居民擅自拆除浴池烟囱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认为,浴池经营者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烟囱也是不合法的,应予拆除。一审判决后,浴池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场官司在居民中影响很大。居民们说,当初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简单认为,将影响正常生活的烟囱拆掉就行了,险些把有理的事办成无理。

  据记者了解,安装烟囱的浴池在开业时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各项手续都很齐全,只是没有想到竖个烟囱,还要与楼上的居民协商。浴池的负责人也由于不清楚法律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导致自己最终败诉。

  律师分析维护“相邻权”不宜采取过激行动

  据南岗人民区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许多案件的侵权行为已经很清楚,可由于人们对“相邻权”的认识不足,处理方法不当,使事情发展到无法调和的地步,最终走进法院。

  “相邻权”纠纷从表面看只是邻里间的琐事,但事实上是一种民事权利。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房产专业律师李滨介绍说,“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野蛮装修、噪声损害、废气污物污染环境、占据公共设施和遮挡他人光照等,这些情况都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和休息权,但是由于“相邻权”纠纷的具体案例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有些纠纷通过物业或有关部门就可以化解。上述私设烟囱引发“相邻权”纠纷的案件十分典型,案件的双方都有过错,浴池的经营者在设烟囱时,应先考虑取得楼上居民的同意,从而避免影响与邻居的关系。而10户居民在处理烟囱问题时,本应先向小区物业反映,寻求支持,他们擅自拆掉烟囱也是违法的。

  李滨介绍说,大部分“相邻权”受到侵犯的纠纷,侵害事实都很清楚,但不少受害者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原因是,此类纠纷牵涉的部门多,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很多人要么一味忍耐,要么采取过激行为。对此,他提醒居民,遇有“相邻权”被侵害事件,在找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向物业公司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扩大,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要轻言放弃,也不能擅作主张,采取过激行为自行解决,激化矛盾。

  李滨还强调,法律不可能涉及到所有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种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但只要不动产相邻各方的行为,对他人的正常合理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妨碍,就都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相邻权”。

  专家建言维护“相邻权”需提高公德意识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相邻权”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是民事纠纷,但它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市民的整体素质。要想很好地解决“相邻权”的问题,在提高市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使自己的“相邻权”不受侵害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识,形成充分尊重对方“相邻权”的社会氛围。在《民法通则》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也强调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道德精神。

  近年来,有关野蛮装修、侵占他人空间等侵犯他人“相邻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也反映出目前社会上一些人的公德意识较差,法律观念不强。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每个人都希望拥有一个和谐、融洽的生活环境和邻里关系。为此,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应提高公德意识,自觉地多为他人着想,避免侵犯他人的“相邻权”。

  法律词典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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