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坠楼亡 公司赔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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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8:2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雇员牛某受雇用人指派为学校提供家政服务,不幸坠楼身亡,雇用人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牛某家属将雇用人告上了法庭。近日,下关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雇用人赔偿牛某家属7万余元。 2003年10月5日,下关某小学为迎接卫生检查,与一家中介公司电话联系,要求提供清洗学校玻璃窗的家政服务。随后,该中介公司派人察看了工作量、工作范围,初谈价格并答应第
下关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与该中介事务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雇用合同,但事实上是存在受雇人与雇用人的临时雇用合同关系。牛某去学校提供家政服务是受雇用人指示去执行职务的行为。受雇人牛某的死亡是在执行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是雇用人对受雇人的选任、监督、管理及安全防范措施上的疏于注意义务所致,因此,中介公司应对牛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牛某在执行雇用活动中未尽注意安全防范义务,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杨岗 | ||||||||